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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中的恶意串通应当怎么样认定?

www.hls800.com 2025-01-08 合同纠纷

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,是指在交易活动中,双方以损害别人利益为目的,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。


网友咨询:


一房二卖情形下,恶意串通怎么样认定?


律师解答:


恶意串通第一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,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,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导致国家、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,而故意为之。假如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了解其行为的损害后果,不构成恶意。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,这第一是指当事人具备一同的目的,即串通的双方都期望通过推行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、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,一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,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,而他们或其他当事人明知推行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,而用默示的方法表示同意,之后,当事人互合适合或一同推行该非法行为。


房地产纠纷中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:买受人是不是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适当的审慎注意义务;买受人是不是实质支付了合理对价;具体的买卖方法、过程与房子交易合同的内容是不是完整详尽;后买受人的身份、买卖双方是不是有不适当的经济往来等。


律师补充:


出卖人供应房子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,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产品房交易合同无效,需要出卖人继续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产品房交易合同。出卖人供应房子后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,另行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并将已供应房子出货第三人用,致使原来的买受人没办法获得房子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产品房交易合同无效。合同无效后,一般涉及返还、折价补偿和赔偿等民事责任。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,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意损害买受人的利益。



《民法典》


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

Tags: 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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